《典型文案》是《典型文坛》的姊妹篇。
《典型文坛》出版后,相关写作没有结束,还在继续。但是,内容和向度上有些变化。先前虽注意到不要写成人物传记,却基本还是以人为中心,围绕人物来写。之后,考虑下一步工作时,觉得如果有所调整的话,应该把注意力从人移到“物”。
至于这个“物”确切指什么,我也不能够说得很确切。脑中所以闪出这个词,是受戈德曼几句话的启发。他在评论罗伯-格里耶时说:“他发现人的现实已不能再作为自发的、直接体验到的现实存在于整体结构之中,只有当人的现实表现在物的结构和属性里的时候才能被找到。”“当今世界好似一架拥有自动调节装置的现代机器。在这个世界里,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,都受到这种机械的、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支配。”(《新小说与现实》)这些看法,其实源于马克思的一个论断:人“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。”
这个论断,拒绝孤立地看待人、认识人,特别是不赞成强调人的主体性,而把每个人的存在,理解成各种社会关系作用的结果。如果自我是一种主观因素,那么,“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”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——戈德曼用自己的表述称之为“物的结构和属性”。
我觉得对1949年以后文学,也应重视“物的结构与属性”。文学紧紧地与政治、意识形态捆绑,制度力量非常强大,个人微不足道,写什么和怎样写都是规定动作,取决于文艺政策和部署,大事小情几乎皆非偶然、孤立,牵一发动全局,有复杂深刻的背景。戈德曼所谓“当今世界好似一架拥有自动调节装置的现代机器”,非常适合描述前三十年的共和国文学。
以往对文艺和文艺史,都强调主体性,把作家艺术家的才能、性情、修养视为原动力,研究他们如何从事自我创造从而推动文艺发展与变化。但1949年以后,顺着这种角度观察,视线会受到阻碍,很难伸展下去。人不是决定者;一个人也好,一件事也好,经常处于“被决定”状态——被预置的各种条件所决定。真正追索下去,在我们文艺中最终面对的不是人而是物:体制、政策、形势、运动,等等。过去,作家作品的成败,一般从其自身找原因,而在当代,必须从社会总体找原因,其自身原因却退居次要乃至微不足道。例如《我们夫妇之间》引起的后果与小说自身之间,实际上很不匹配,所以如此,只能从文艺思想氛围求到答案。刘绍棠从他的“成功”起本质上就不是个人之力,后来所谓“堕落”,更是一种“程序”运行的结果。《组织部新来的青年人》固然是不错的小说,然而它的历史重要性并非由此而来,而是由背后一系列事件造成。当代文学史充满了这一类无法从文学自身求得解释的事情。哈罗德·布鲁姆影响很大的《西方正典》,是一部单纯用作品联缀起来的文学史;这样的书,在古代文学范围里我们也可以写,但若以当代文学为限,就肯定没有办法写,因为当代文学史不是一部缘创作而延续的历史,而是一部随时被它外部的强大社会现实因素所牵制、影响和操纵的历史。
由此想到,从事中国当代文学研究,固然不妨像通常一样,以作家作品为目标,可是如果希望真正搞懂这段历史,拥有关于它的正确知识,却要从别的角度入手,在背景和总体关系方面下功夫。自特殊性言,当代文学史不是作家史,不是作品史,是事件史、现象史和问题史。其次,跟普通情形下文学史诉诸“价值”的发现与鉴别不同,现阶段当代文学史研究工作,我以为重心要放在“关系”的发微、辨析和阐释上。关于当代文学的艺术成就高低,时间本来将自然澄清,现在却已打得不可开交。这样急于作价值判断,恰好显示当代文学史研究一直没有理顺关系——对任何一个事物,都应循先认识后评价的顺序,我们又如何能够在还没有摸透这段历史、拥有正确知识之前,就谈论它的“好坏”呢?
所以我有两个主张:第一,评价不重要,呈现很重要。第二,要就当代文学史上出现过的事件、现象和问题,逐一专审专论,搞清基本事实。说来令人不安,“共和国文学”到现在已过六十年,对上述意识与做法,研究者仍未取得共识。或许,这跟当代文学始终处于“正在进行时”不无关系,但一晃六十年过去了,以时长来说当代文学史已两倍于现代文学史,对比一下彼此基础研究上的厚薄,我们理应汗颜。所以当代文学研究界,亟待转变意识,起码有部分学者从“前沿”状态抽身退却,不参与各种时论争讦,专心做当代文学史的案头工作。
这种工作,我称之为给当代文学史做“文案”。《典型文坛》与《典型文案》,一字之差,就差在这里。写《典型文坛》,起因还是在人,觉得当代文学史上存在一些集中反映了当时文学境状的典型人物,值得认识和探索。后来,写着写着,发现“人”其实并不关键,关键是“物的结构与属性”。于是人的面容开始模糊,凸显在眼前的,是桩桩件件交织着错综关系的文学史案例。分析它们,品味它们的诸多细节,成了我主要的工作内容。
阅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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